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员介绍 >> 荣誉院长
荣誉院长

一、个人简介

 

    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1949年生于德国),上海交通大学欧洲文化高等研究院名誉院长;世界著名社会哲学家和社会学家、法兰克福学派哈贝马斯弟子及现代法兰克福学派重要代表人物、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国际黑格尔研究学会会长、《德国哲学杂志》及《欧洲哲学学报》编委会成员等。

 

二、学术背景、影响与基本理论

 

    1969至1974年在波恩和波鸿大学攻读哲学、社会学及日耳曼学,1977年开始在柏林自由大学社会学研究所任助教,1983年在社会学家、作家兼画家伍尔斯·杰基(Urs Jaeggi, 1931- ) 教授指导下,以“福柯与批判理论”(后来以《权力批判》为书名正是出版)的博士论文获取哲学博士学位。1983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系助理教授兼柏林大学研究员,1990年以“为承认而斗争”为题获得大学哲学教授资格文凭,1991年任康斯坦大学哲学教授,1992年应柏林自由大学奥托舒尔研究院之聘请,任政治哲学教授,1995至1996年任纽约社会科学新校客座教授,1996年之后,先后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教授兼社会研究所研究员,阿姆斯特丹大学哲学系的斯宾诺莎哲学讲座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社会哲学讲座教授。2001年4月起任社会研究所所长。2011年秋季开始,霍奈特又兼任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霍奈特是德国战后年青一代的社会哲学家,深受法兰克福学派第一代理论家阿多诺和第二代理论家哈贝马斯的影响,针对现代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特点,长期探讨社会批判理论的改造新途径,研究沟通行动理论及主体间性的论题,探索针对当代社会与政治问题的主要理论研究方向。

    当哈贝马斯在60至70年代对社会批判理论进行语言哲学和沟通理论的改造的时候,阿克瑟尔.霍奈特积极地参与由哈贝马斯组织的一系列研讨会,成为哈贝马斯的助手,为哈贝马斯编写和出版了关于社会批评理论及沟通行动理论的文集。1982年,在哈贝马斯的推荐下,阿克瑟尔.霍奈特参加在慕尼黑的马克斯·普朗克社会科学研究院的研究工作。

    霍奈特的研究重点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物化(Verdinglichung)概念为基础的“承认哲学”(Philosophie der Anerkennung)。这是类似哈贝马斯的沟通哲学的一种建立在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新型社会哲学,试图通过对伦理学的改造,建构一个适用于当代社会的“言谈沟通伦理”,在人与人之间的合理沟通过程中,形成稳定的合理的人际关系。在这方面,阿克瑟尔.霍奈特还重点地借助于当代心理学、精神分析学和社会学的成果,试图重建社会批判理论。

    阿克瑟尔·霍奈特作为哈贝马斯的得意门生,继承和发扬了哈贝马斯的合理沟通行动理论,强调一切社会批判都必须把合理沟通当作首要标准和基本手段,同时,阿克瑟尔·霍奈特又深入地吸收美国社群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成果,并采纳美国社会学家米德的象征互动论的研究方法,试图建构一个以各主体间相互‘承认’为基础的合理社会。

    阿克瑟尔·霍奈特把哈贝玛斯的沟通行为理论同法国解构主义思想家福柯等人对当代社会文化的批判理论结合起来,创建一种新型的“承认理论”(Theorie des Anerkennung; Anerkennungstheorie),集中批判当代社会权力运作的策略,寻求公民政治权利的合法性的扩大。阿克瑟尔·霍奈特认为,阻碍当代社会公民合法权利的因素,主要是来自统治阶级对权力的垄断以及他们对公民权利的忽视。阿克瑟尔·霍奈特试图发扬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精神,以哈贝玛斯的沟通合理性概念为核心,吸收福柯等人的新权力观点,同时发扬美国社会学家米德的象征互动论的传统,改造黑格尔早期的法哲学思想,强调主体间性相互沟通及相互理解的中介地位,在普通日常语言运用的背后,寻求一种被称为‘后形而上学’的语言,以便重建在当代社会中已经日益衰落的道德理性,维护道德重建与经验生活世界的紧密关系。

    霍奈特认为,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最关键的是寻求“承认”的合法地位,并在合理沟通过程中实现承认在公民社会公众生活中的有效性。承认不仅是公民间的主体间性关系合理建构的基础和结果,而且也是公民与国家间达成共识的基本手段。为此,必须维护实现‘承认’的三大条件:爱、权力和团结。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使道德衰败的当代社会改造成为具有道德规范的合理社会。显然,阿克瑟尔·霍奈特把道德伦理因素当成实现公民社会合理承认的关键。霍奈特认为,相互承认是实现理想社会规范化的基础,也是批判当代社会权力滥用现象的重要手段。

    霍奈特认为,单纯停留在合理沟通的层面上,还不足以建构一个稳定的合理的公民社会,重要的问题,就是要立足于合理沟通协商所取得的主体间性合理关系网络的建构,进一步使主体间性不仅在个人之间,而且也在个人与各个群体之间达成相互间平等身份的确认。

    阿克瑟尔·霍奈特所说的承认,包含三个主要的层面:第一,是个人间的相互承认,指的是个人间相互尊重彼此的平等的身份;第二,指的是个人与社会整体的相互承认,强调个人对自己所自愿确认的社会的承认以及社会对其各个平等的成员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在这个领域中,实现合理的承认就意味着合理实现个人的社会化和社会整合化;第三,指的是掌握权力的不同层面的社会机构对于个人身份的尊重以及各种权力的正当性地位的确立,在这个意义上的承认,就意味着个人与社会权力的相互承认关系。

    阿克瑟尔·霍奈特的社会哲学的出发点,就是把实用主义者米德和青年黑格尔的基本思想协调起来,并以此为基础,论述由主体间性共同承认、并合理建构的社会的基本性质及其运作机制。阿克瑟尔·霍奈特指出:“社会生活的再生产服从于相互承认的律令,因为只有当主体学会从互动伙伴的规范视角把自己看作是社会的接受者的时候,他们才能确立一种实践的自我关系。不过,只有当这个一般前提包含一个动力要素的时候,它才具有解释的效率。所以,上面提到的律令,坚实地扎根于社会生活过程中,它提供了规范上的压力迫使个体逐步解除施加于相互承认意义上的约束,因为只有这样,个体才能在社会中表达不断扩展的主体性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说,个体化的类历史过程,是以相互承认关系得到不断扩展的事实作为基本前提。但是,只有把这种发展假设再次与社会生活过程中的事件联系在一起,它才能成为社会理论的基石。正是社会群体的道德斗争,即他们的集体的努力,才有助于在制度上和文化上建立起新的相互承认形式,并由此使社会变革在规范的意义上成为可能”。

    关于相互承认的形式,阿克瑟尔·霍奈特首先肯定了米德和黑格尔所作出的理论贡献。正如阿克瑟尔·霍奈特所指出的,虽然米德没有适当地更换黑格尔学说中具有浪漫意义的‘爱’的概念,但他毕竟也像黑格尔一样,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相互承认形式,即(1)对应于爱的关系的‘情感关怀’,(2)不同于法律关系的‘友谊’,(3)与团结相联系的‘赞许’,而所谓团结指的是一种给与承认的特殊的方式。在黑格尔那里,三种互惠性模式在主体自主性和相互关注的每一阶段同步增长的意义上,就已经反映在特殊的个人概念之中。但是,只有到了米德,黑格尔那里隐含的直觉认识,才在系统意义上被设定为一种经验的假设。至此,个人的自我关系在三种承认形式的系列运动中渐渐发展成积极的关系。而且,两位思想家都努力把不同的承认形式,放在社会再生产的不同领域中。黑格尔在早期政治哲学中区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而在米德那里,我们也能辨别出一种趋势,把法律关系和劳动领域,设定为普遍化他者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从而与具体的他者的原始关系区分开来。

    显然,在阿克瑟尔·霍奈特看来,区分社会一体化主要取决于情感依附、权力赋予和共有的价值取向。而阿克瑟尔·霍奈特对黑格尔和米德所肯定的,就是把互动的三个领域,追溯到相互承认的不同模式那里,而且每一种模式都对应于道德发展的特殊潜能和个体自我关系的不同类型。正是在这样一种认识的基础上,阿克瑟尔·霍奈特重建一种承认理论,强调在爱、法律和团结的三种关系模式中具有三种潜能,这就是承认媒介、成为可能的自我关系形式以及道德的发展。

    显然,阿克瑟尔·霍奈特继承哈贝马斯的合理沟通行为理论,不仅继承和发展其中的基本理论概念,而且也继承了其基本方法,特别重视吸收美国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成果,以致使阿克瑟尔·霍奈特能够重点地围绕米德的社会学经验主义方法,重建黑格尔关于公民社会的理性主义政治哲学,使他的研究能够较为全面地吸收欧美关于公民社会主体间关系的政治理论和道德学说,建构起一个试图适用于当代社会基本特征的新政治哲学。

    在谈到承认学说的基本核心时,阿克瑟尔·霍奈特指出,我们基本上满足于用经验的概念分析来提出问题。由此得出的结论是,随着向现代性的过渡,个体权利与具体的角色期待分离开来,因为个体权利在原则上必须归属于作为自由存在的每一个个体。如果这种简单的说法正确的话,这就已经间接地指出了法律承认的新的性质。我们可以明确认为,对于传统的法律关系,承认某个人是一个法人,在某种程度上仍然依存于依据他们的社会地位而赋予他们的社会重视。这种共同体的传统伦理,构成了一种规范境域,个体的多种权力与义务,在这一境域之中仍然同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不同使命相联系。所以,法律承认,仍然是按照每一个作为角色承担者的主体所享有的重视程度而被等级化了;这种关系,只是在使法律关系服从后,在传统道德要求的历史过程中,才逐渐被打破。

    阿克瑟尔·霍奈特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个体化和独立化主体之间对等重视的社会关系,代表着社会团结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彼此对等重视就意味着根据价值互相评价,这就使他者的能力和特性,也对共同的实践产生意义。这种关系就可以说是‘团结’,因为他们不仅激起被动的宽容,而且还激发了对他者个体性和特殊性的切实可感的关怀。人的完整性,如果不是仅仅在抽象的讨论的层面上来探讨,而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在日常语言的运用中来体验,也就是说,是在可以直接感觉到和检验到的现实社会中来观察的话,归根结底就决定于我们自身始终都在努力辨认的认可和承认的模式。而且,也只有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体验和鉴定的承认实践和模式中,我们才能确切地感受到自身的人格及社会地位,同时也感受到生活本身对我们自己的实际意义。


 

三、主要代表作

 

  1. 《非整合化:对时代的社会学诊断》(Desintegration - Bruchstücke einer soziologischen Zeitdiagnose, Frankfurt/M. 1994)
  2. 《正义的另一种:实践哲学论文集》(Das Andere der Gerechtigkeit. Aufsätze zu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 Frankfurt/M. 2000)
  3. 《权力批判》(Kritik der Macht. Frankfurt am Main. 2000)
  4. 《德国哲学与德国政治》(Deutsche Philosophie und Deutsche Politik. Frankfurt am Main. 2000)
  5.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重建》(Leiden an Unbestimmtheit. Eine Reaktualisierung der Hegelschen Rechtsphilosophie, Stuttgart 2001)
  6. 《对承认理论进行精神分析学的改造》(Das Werk der Negativität. Eine psychoanalytische Revision der Anerkennungstheorie, in: Werner Bohleber / Sibylle Drews Hrsg., Die Gegenwart der Psychoanalyse - Die Psychoanalyse der Gegenwart, Stuttgart 2001, S. 238-245)
  7. 《沟通行动论文集》(Kommunikatives Handeln. Mit Hans Jonas, Frankfurt am Main. 2002)
  8. 《为承认而斗争》(Kampf um Anerkennung, Frankfurt/M 2003)
  9. 《自由的辩证法》(Dialektik der Freiheit. Frankfurter Adorno-Konferenz. 2003)
  10. 《再分配还是承认?》(Umverteilung oder Anerkennung? mit Nancy Fraser, Frankfurt/M. 2003)
  11. 《批判理论重要论文集》(Schlüsseltexte der Kritischen Theorie, Hrsg.), Wiesbaden 2005)
  12. 《论物化》(Verdingchilung – Eine anerkennungstheorie Studie. Frankfurt am Main. 2005)
  13. 《坦纳论坛演讲集:论人类价值》(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Englisch, 2005)
  14. 《理性的病理学》(Pathologien der Vernunft. Geschichte und Gegenwart der Kritischen Theorie. Frankfurt/M. 2007)
  15. 《对话集:批判的更新》(Erneuerung der Kritik. Axel Honneth im Gespräch. Hrsg. von Mauro Basaure, Jan Philip Reemtsma, Rasmus Willing. Campus, Frankfurt am Main 2009)
  16. 《自由的权利:民主的伦理性概论》(Das Recht der Freiheit - Grundriss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Suhrkamp, Frankfurt am Main 2011)等。

版权所有:2013年 上海交通大学欧洲文化高等研究院 沪交ICP备2010919    技术支持:上海屹超